▲ 逆變應急供電能力試驗是逆變應急電源在逆變應急供電方式運行時,作為向逆變器提供直流電源,保證達到規(guī)定的逆變應急供電能力的驗證方法。試驗時,通過切斷主電源,使逆變應急電源處于逆變應急供電方式工作,在保證中間直流電路電壓不低于額定值的情況下,輸出端施加等約定容量的阻性負載,測量并記錄設備在運行期間保持規(guī)定的輸出電能持續(xù)時間,該事件應不短于規(guī)定的應急供電時間。對于僅用蓄電池(組)作為直流電源的設備,在進行了前一項試驗后,可省略此項試驗。
▲ 采用蓄電池(組)作為逆變用直流電源的逆變應急電源,需要進行能量恢復時間試驗。試驗時,將蓄電池(組)放電,使其電壓低于截止電壓,逆變應急電源接通符合要求的主電源,逆變應急電源的內(nèi)置充電器對蓄電池(組)進行自動恒流充電,此時測量初充電流,應符合該蓄電池(組)供貨商規(guī)定的充電規(guī)范的恒流要求。充滿電所需要的時間,應符合規(guī)定的時間,即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逆變應急電源,所需時間不超過24h;容量在100kW以上的逆變應急電源,所需時間不超過72h。斷開蓄電池(組)充電電路,測量充電電壓,應符合該蓄電池(組)供貨商規(guī)定的充電規(guī)范的恒壓要求。必要時,是否充滿電可以通過重新放電試驗來進行驗證。
通過相應的方法,在該試驗后,按照要求檢查內(nèi)置充電器是否具備規(guī)定的各項功能。
如果是外配的充電器,對充電器的檢測試驗,按照相應的標準進行,但是對于對逆變應急電源的蓄電池(組)的充電功能,須按本標準的規(guī)定進行。